记者1月11日下午从海口市交通局获悉,经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修改的《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》已正式开始施行。据该条例,“的哥”故意绕道行驶宰客将受到重罚,而乘客坐车不给钱也将被处双倍罚款。
在《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》正式施行的同时,海口市人民政府1992年9月10日发布的《海口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》同时废止。
司乘人员有“六不许”
据新条例,司乘人员不得有下列6种行为:强迫乘客乘车;无理驱赶乘客下车;故意绕道行驶;欺诈、勒索乘客财物;超标准收费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;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同时,新条例规定司乘人员不得拒绝载客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乘客酗酒或者患精神病而无他人陪伴的;乘客要求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的;乘客要求超载的;乘客携带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等危险物品的;乘客不愿按规定的计费办法和标准支付车费的;乘客要求在禁止停靠的路段乘车的。
“的哥”违规最高罚5000元
新条例规定,司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并给予处罚:无服务资格证营运的,责令其停止营运,补办手续,并处500元的罚款;不启用里程计价表营运的,处2000元的罚款;在里程计价表内预先蓄存里程或者蓄存时间多收费的,处2000元的罚款;无理拒载、强迫乘客乘车或者驱赶乘客下车的,处1000元的罚款;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的,处300元的罚款;捡到乘客遗失物品不交还乘客,又不上缴有关部门处理的,责令归还;定线汽车不按核准线路营运的,处1000元的罚款。
如果乘客举报“的哥”在载客过程中存在超标准收费或者故意绕道行驶多收费的行为,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后,“的哥”不但要将超收、多收部分车费双倍返还给乘客,还将被并处1000元的罚款。
出租汽车、定线汽车达到国家有关汽车报废标准而仍继续营运的,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回车辆营运号牌、车辆营运证,并处5000元的罚款。
坐“霸王车”处双倍罚款
据新条例,乘客乘车必须依照规定支付车费,但有权拒绝支付超收、多收的费用。如果乘客不按规定支付车费,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支付车费,并处应付车费2倍的罚款。
出租汽车、定线汽车在营运中,司乘人员和乘客不得在车内吸烟,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。在车内吸烟或者向车外抛撒物品的,处50元的罚款。
屡教不改者吊销资格证
此外,如果司乘人员1年内受处罚累计4次,或者利用出租汽车、定线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,或者殴打乘客,或者盗窃、勒索乘客财物,海口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将吊销其服务资格证,3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客运汽车驾驶业务或者定线客运乘务工作。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